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產權交易公司收費標準,為規范在漯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產權”)進行的各類產權交易業務的收費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交易服務收費主要包括產權交易基本服務費、競價服務費、簽約組織服務費、交易鑒證費等。
第三條 產權交易基本服務費是指漯河產權為產權轉讓(含資產租賃、企業增資)項目進場交易提供平臺服務向交易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
(一)轉讓方基本服務費按以下標準收?。?/span>
轉讓底價 (萬元) | 基礎服務收費比率(%) | 增值金額 (萬元) | 增值服務收費比率(%) | 備注 |
1000(含)以下 | 0.7 | 1000(含)以下 | 10 | 1、基礎服務費按轉讓底價分段遞減累計收取。 2、增值服務費按增值金額分段遞減累計收??;增值金額=成交金額-轉讓底價。 |
1000-5000(含) | 0.6 | 1000-5000(含) | 8 | |
5000-10000(含) | 0.5 | 5000-10000(含) | 5 | |
10000-50000(含) | 0.3 | 10000-50000(含) | 3 | |
50000以上 | 0.1 | 50000以上 | 1 |
(二)受讓方基本服務費以成交金額為基數,采用分段遞減累計收取,具體標準如下:
成交金額(萬元) | 收費比率(%) |
1000(含)以下 | 0.7 |
1000-5000(含) | 0.6 |
5000-10000(含) | 0.5 |
10000-50000(含) | 0.3 |
50000以上 | 0.1 |
(三)企業產權轉讓項目單筆單向基本服務費不低于5000元;企業增資項目單筆單向基本服務費不低于10000元;資產租賃進場交易項目成交金額按租期內的租金總額計算,單筆單向服務費不低于2000元。
第四條 競價服務費是指產權轉讓(含資產租賃、企業增資)項目通過競價方式(包括拍賣、在線直播拍賣、招投標及其他競價方式)成交,在國信產權收取產權交易基本服務費的同時,由競價實施機構向受讓方另行收取的服務費用。
競價服務費以成交金額為基數,乘以該項目轉讓底價區間對應的收費比率計算;收費金額低于上一區間最高值收費金額的,按上一區間最高值收費金額收取。具體標準參照如下:
轉讓底價區間(萬元) | 收費比率(%) | 備注 |
5000(含)以下 | 5 | 收費金額低于上一區間最高值收費金額的,按上一區間最高值收費金額收取。 |
5000-10000(含) | 4 | |
10000-50000(含) | 3 | |
50000-100000(含) | 2.2 | |
100000以上 | 1.5 |
資產租賃進場交易項目成交金額按租期內的租金總額計算。
第五條 簽約組織服務費是指產權轉讓(含資產租賃、企業增資)項目通過競價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協議、綜合評議、競爭性談判等方式)成交,在漯河產權收取產權交易基本服務費的同時,由漯河產權向交易雙方另行收取的服務費用。
簽約組織服務費按照成交金額0.3%的比率計算。
第六條 交易鑒證服務費是指對經批準的非公開轉讓或增資、股權激勵、無償劃轉等項目提供鑒證服務,漯河產權向交易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
交易鑒證服務費按照產權交易基本服務費標準收取。
第七條 交易項目涉及的債權未與轉讓的資產(含股權、實物資產)合并作為轉讓標的,而以交易條件方式實現轉讓的,漯河產權分別向交易雙方減半收取債權轉讓部分的交易服務費。
第八條 交易服務費一般以人民幣結算,本辦法規定的差額計費率為單筆單向計費比率。
第九條 其他類型項目的服務費參照本辦法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漯河產權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漯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收費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