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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謹、規范、高效、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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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產權轉讓操作規則

    時間:2021-01-04 14:41:04 | 發布者:管理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漯河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的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產權轉讓主體(包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下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活動。

    第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直接從事或定點機構代理從事企業產權轉讓業務,均應按照本規則進行。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是我省產權交易系統與國務院國資委監測系統實現對接并由省政府國資委選定可從事全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應進場交易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項目,須通過與國務院國資委對接的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本規則所稱產權交易定點機構,是指由省政府國資委選定,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業務指導下,依法依規代理從事本區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交易機構。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及定點機構應嚴格按照“國有產權交易服務系統(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所列內容及程序及時、全面、準確錄入各環節交易信息。

    第四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及各定點機構按照本規則開展企業產權轉讓業務,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產權轉讓活動的正常進行。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按照規定的標準分別與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在線監管平臺(系統)以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聯通對接,充分實現交易信息數據自動推送、共享,自覺接受省公管辦的實時監控監督。

    第五條 企業產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預披露轉讓信息

     

      第六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信息預披露申請,進行信息預披露。

      產權轉讓未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可參照本章規定進行信息預披露。

    第七條 轉讓方應當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辦理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并按照要求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委托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公開發布產權轉讓預披露信息。轉讓方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定點機構代理的交易項目,定點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齊全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轉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前對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

    第九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請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性、信息預披露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履行備案手續等內容。

    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出具后2個工作日內,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依據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在公司網站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預披露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定點機構代理從事的交易項目,可以通過定點機構告知轉讓方。

      第十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預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應當進行信息預披露的,預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發布次日為起始日。

    其他情形下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公告時間由轉讓方自主確定,但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應當在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后,重新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于申請書提交后2個工作日內,在本公司網站重新發布信息預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第十三條 信息預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查閱信息預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或對相關材料進行拍照。

      第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內,可以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初步受讓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初步登記情況告知轉讓方。

      第十六條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履行完畢信息預披露相關程序后,方可進行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節中簡稱“信息披露”)。

     

    第三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十七條 轉讓方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辦理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按照要求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委托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受讓方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于收到轉讓信息披露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轉讓方提交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的規范性審核,重點審核申請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性、披露內容的完整性與準確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是否履行備案手續,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予以受理,向轉讓方出具《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出具后2個工作日內,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依據《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在本公司網站發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定點機構代理的交易項目,可以通過定點機構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報名登記需提交的資料以及報名登記截止時間等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可以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具體要求、交納時間、處置方式等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需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轉讓底價、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充分披露對轉讓標的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二)轉讓標的上設置的其他權利,以及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或事項。

    (三)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產權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在線直播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涉及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轉讓方原則上不得選擇招投標等方式的權重報價方式。

      第二十五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對產權轉讓信息披露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對轉讓方所提交材料的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一般應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是否準確、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與相關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關材料是否規范,是否符合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交易規則規定。

     

    第四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二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發布,應轉讓方要求或國信產權認為有必要加大招商范圍和力度,《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前可在《河南日報》或其他專業報刊單獨或與其它項目合并發布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內容應與轉讓方提供的《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所披露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七條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發布次日為起始日。為擴大宣傳另在《河南日報》等媒體發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可以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

      因轉讓方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變更受讓方資格條件的,還應當完成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手續。公告內容變更并完成相關批準備案程序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于收到轉讓方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在本公司網站上重新發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公告時間。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三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或對相關材料進行拍照。

    第三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內容延長公告時間,或在變更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轉讓方延長公告時間且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時間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轉讓方變更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 產權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日。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如恢復信息披露,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的繼續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且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終結信息披露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材料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必要時向相關方進行核實,并在相關情況審核、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也可視情形直接決定終結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中止、終結信息披露,應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公告。

     

    第五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三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應當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辦理受讓申請,按照要求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產權受讓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名稱、受讓報價、相關承諾等。

      意向受讓方的受讓報價不低于轉讓底價。

      第四十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四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完成對《產權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四十二條 登記的意向受讓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齊全性和合規性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讓方。意向受讓方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調整。

      第四十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條件審核意向受讓方資格,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意向受讓方是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遵守交易規則作出承諾;

    (二)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三)意向受讓方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或批準程序;

    (四)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

    (五)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未經信息披露公告發布的受讓條件,不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確表示不接受聯合受讓的,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多個意向受讓方組成聯合體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體的《產權受讓申請書》中應載明各成員的受讓比例。

      第四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確聯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聯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合受讓協議》,《聯合受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成聯合受讓體的各方主體信息;

    (二)聯合受讓體擬參與受讓的項目;

    (三)聯合體內部各成員關于受讓標的的分配比例及價格;

    (四)確定聯合受讓代表,授權其代表聯合受讓體辦理受讓事宜;

    (五)聯合受讓體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的事項。

      各成員應當在《聯合受讓協議》中約定,各方對受讓方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提交意向受讓申請時作出書面承諾。

      第四十八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資格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轉讓方對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資格確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轉讓方逾期未予書面回復確認意見的,視為同意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作出的資格審核意見。

      第五十條 轉讓方對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通過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提出異議的,應與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就有關爭議事項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或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依據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或國資監管機構的書面決定,確定意向受讓方的資格。

      第五十一條 經征詢轉讓方意見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五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六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五十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2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按照公告確定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采用拍賣或在線直播拍賣方式的,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委托或推薦專業拍賣機構按照《拍賣法》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拍賣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用招投標方式的,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委托或推薦招投標專業代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

      采用其他競價方式的,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組織下進行報價,意向受讓方的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交易雙方按照意向受讓方的最終報價直接簽約。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在與受讓方商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應由轉讓方監察審計部門、轉讓方的律師和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參加,并獨立對轉讓方案實施等方面提出相關意見。

      第五十五條 產權轉讓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原股東不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企業產權轉讓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操作細則》執行。

      第五十六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產權交易合同》原則上應于受讓方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

      第五十七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 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標的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十九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六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需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事項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根據雙方申請,協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十一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將交易結果通過本公司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七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六十二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

    交易保證金是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交納的用于保證意向受讓方遵守交易規則、履行承諾的貨幣資金。采取拍賣方式組織實施交易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買保證金。

      交易價款是受讓方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向轉讓方支付用于購買轉讓標的的貨幣資金。

    第六十三條 產權轉讓的交易資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國信產權對指定的交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管理期間的交易資金,在結算時按照原幣種、原金額、原渠道的原則退還交易保證金,轉付交易價款。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六十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第六十五條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結算賬戶。

      第六十六條 交易價款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額應不低于總價款的30%,并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六十七條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交易價款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六十八條 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結算的,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ㄒ唬┙灰纂p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或首付款)支付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結算賬戶,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并通知轉讓方。

     ?。ǘ┊a權轉讓權屬變更手續完成后,轉讓方憑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辦理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ㄈΨ袭a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六十九條 產權交易資金原則上不得由他方代為收付。確需他方代為收付的,應由當事方出具書面說明及承諾,并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認可。

      第七十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和交易傭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及其他服務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八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七十一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或首付款)支付至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全部支付服務費用和交易傭金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通知交易雙方領取或打印?! ?/span>

     第七十二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審批情形時,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國信產權交易公司不得對同一轉讓項目重復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七十三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轉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交易價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七十四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七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加蓋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鑒證專用印章。

     第七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相關主體提出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嚴重違規情形,致使出具產權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且經確認屬實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撤銷該項目的產權交易憑證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產權交易相關方可以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申請調解。爭議涉及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時,產權交易相關方可以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

      第七十八條 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終結產權轉讓。

      第七十九條 產權轉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當在本公司網站上公告,并書面通知相關方。

      第八十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交易對方及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及相關操作細則、實施辦法等,涉及按照日、月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算入,從次日起開始計算。

      信息預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八十二條 境外國有產權轉讓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八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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