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資產交易活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第3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債權、知識產權、租賃權、廣告經營權等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以下統稱“資產”),不包括企業產權、股權。
第三條 漯河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直接從事或定點機構代理從事企業資產轉讓業務,均應按照本規則進行。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及定點機構應嚴格按照“國有產權交易服務系統(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所列內容及程序及時、全面、準確錄入各環節交易信息。
第四條 資產轉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轉讓方轉讓資產,應當具有轉讓該標的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履行內部決策、資產評估等程序。
第六條 資產轉讓,轉讓方應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填寫《資產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并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方資格證明;
(二)資產權屬證明;
(三)資產轉讓行為的決策、批準情況;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轉讓標的涉及共有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需提供相關權利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轉讓方應對《資產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的填報內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轉讓方應在資產轉讓信息公告中明確,根據掛牌征集意向受讓方的不同情況,采取協議轉讓、拍賣轉讓、在線直播拍賣轉讓或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協議轉讓是指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僅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時,在國信產權的組織下由轉讓方與該意向受讓方直接簽約。
拍賣轉讓是指轉讓信息公告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時,由受托拍賣機構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以現場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在線直播拍賣轉讓是指轉讓信息公告期滿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由受托拍賣機構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以在線直播網絡競價的方式確定受讓方。
為提高效率,轉讓方可以在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公開發布資產轉讓信息公告的同時,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
第九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外,資產轉讓不得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第十條 轉讓標的為已對外租賃房屋且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的,以及轉讓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
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轉讓信息公告中可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時點、方式等內容。
保證金金額最高原則上不超過轉讓底價的30%。
第十二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審核未通過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公告
第十三條 資產轉讓信息公告應當在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上發布,為擴大宣傳,也可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另行發布、推介相關轉讓信息。國家相關政策對發布渠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100萬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網站信息發布次日起計算。采取動態報價轉讓方式的,定時報價期限應不短于轉讓信息公告期。
第十五條 信息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轉讓信息公告中的內容或者終結公告。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結的,應由資產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后,變更公告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資產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信息轉讓公告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轉讓自行終結,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十七條 轉讓信息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現場勘查、盡職調查?!?/span>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前,通過國有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出資產受讓申請,并以郵寄快遞等方式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相關紙質文檔資料,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應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Y產受讓申請書;
?。ǘ┓ㄈ速Y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ㄈ┢渌枰峤坏奈募?。
第二十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聯合受讓資產的,應事先簽訂協議,組成聯合受讓體,并委托其中一個主體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對《資產受讓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并辦理意向受讓方登記手續。對不符轉讓信息公告要求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將予以書面告知。
第二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應按轉讓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時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十四條 采取在線直播拍賣轉讓方式的,意向受讓方獲得資格確認后,取得競買人資格。競買人應在在線直播拍賣期內憑有效的用戶名及密碼登錄直播拍賣系統進行報價。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二十五條 經轉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組織交易雙方按照受讓方報價與轉讓底價孰高原則直接簽訂《資產交易合同》;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國信產權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確定受讓方,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條 采取拍賣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轉讓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條 采取在線直播拍賣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直播拍賣實施機構向受讓方出具《拍賣結果通知書》。受讓方應按《拍賣結果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除受讓方明確同意外,在交易過程中,轉讓方不得向受讓方提出任何超出轉讓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條件。
第二十九條 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應將交易結果通過本公司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章 交易資金結算
第三十條 資產交易各方應通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資產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三十一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指定的結算賬戶。交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三十二條 資產交易完成交割后,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辦理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對符合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三條 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對《資產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受讓方按照《資產交易合同》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的約定支付交易價款或首付款,且交易雙方支付全部交易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四條 轉讓標的權屬轉移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交易雙方憑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條 成交的轉讓標的交付前,轉讓方承擔轉讓標的的毀損、滅失風險。
第三十六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國信產權交易公司收到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涉及轉讓標的爭議的通知的,或轉讓
標的出現重大變化等情形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視情形中止、終結交易。
第三十七條 資產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國信產權交易公司申請調解。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可以終結交易。
第三十八條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資產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視情況給予當事人警告、取消資格,出現《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中止、終結情形的,中止、終結交易。
(一)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進行交易的;
(二)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三)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四)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國信產權交易公司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五)定點機構或會員在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擾亂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信產權交易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